施工现场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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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现场质量标语都有哪些
    • xhp613 回答:再提高、上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精心设计是工程质量的灵魂,规范施工是工程质量的基础,严格监理是工程质量的关键,政府监督是工程质量的保证。 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 强化质量监督,严把质量关口。 清正廉洁,严于律已,秉公执法,不谋私利;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提高素质,自强不息; 绿化山顶山戴帽,造福民众民欢心。 施工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实施安全生产法 人人事事保安全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安全是幸福的源泉 安全是效益的保障
    • 施工现场质量 施工现场临时 工程施工现场 7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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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现场质量控制要如何进行
    • 598568 回答:现场质量检查控制: (1)开工前检查 目的是检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开工后能否连续正常施工,能否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实施计划和施工方案是否确定;工程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检查频率和方法是否明确;材料、机械、设备、劳力及现场管控人员是否落实到位;检测仪器是否备齐并可靠有效;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图等必要的基础资料是否到位等。 (2)工序交接检查与工序检查 工序交接检查应建立制度化控制,坚持实施。对于关键工序或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在自检、互检的基础上,还要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工序交接检查,以确保工序合格,使下道工序能顺利展开。凡工序检查不合格,必须采取措施,使其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开始紧接工序的施工。 (3)工序检查程序 ①应与合同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分项所含内容相一致; ②应与技术规范规定的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相协调; ③应与国家或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检验频率和检验方法相配合; ④工序检查宜采用框图的形式,以便直观并应与相应的检查记录、报表、证书等相配套。 (4)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的检查 ①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经检查认可并签署验收记录后,才允许进行下一工程项目施工。其控制的具体要求是:当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工后,自检人员应再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再提出交工报告。 ②成品、材料、机械设备等的检查要检查成品、材料等有无可靠的保护措施及其是否落实而且有效,以控制不发生损坏、变质等问题;检查机械设备的技术状态,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态。巡视检查对施工操作质量应进行巡视检查,必要时还应进行追踪检查。
    • 施工现场质量 施工现场临时 工程施工现场 7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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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怎么填写?
    • 家和往事兴 回答:答,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填写范例) 砖砌体(混水)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填写范例)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本电箱(盘)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 砖砌体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填写范例)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 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填写范例) 电气动力安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填写范例) 其实主要就是要做好材料使用前的材质或型号确认记录,还有就是配比和数量,证明自己没有偷工减料。 1.表头部分 填写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概况,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填写。 (1)施工许可证:填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的施工许可证的编号。 (2)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合同书上签字人或签字人以文字形势委托的代表——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与此一致 (3)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合同书上签字人或签字人以文字形势委托的该项目设计负责人,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的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与此一致。 (4)总监理工程师:应是监理合同或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监理负责人,也可以是监理单位以文件形式明确的该项目监理负责人,必须有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专业要对口。 (5)项目经理:与施工合同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相一致。项目技术负责人与施工合同中明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一致。 (6)表头部分可统一填写,不需要具体人员签名,只是明确了负责人的地位。 2.检查项目部分: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在开工前有施工单位填写。填写后将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附在后边。请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验收核查。 (2)根据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填到相应的栏中,可直接将有关资料的名称写上,资料较多时,也可将有关资料进行编号填写,注明份数。 (3)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单位的各项资料进行验收核查,检查不合格不准开工,改正后重审直至合格。 (4)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经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核查属实合格后,在检查结论栏内签署认可意见并签字。 (5)通常情况下一个工程的一个标段或一个单位工程只查一次,如分段施工、人员更换,或管理工作不到位时,可再次检查。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填写最检查的办法就是目测,像有些东西,比如钢筋、模板、电线、灯座什么的都是通过目测来确定数量和规格,对于拿不准的地方可以借助一些工具,比如:钢卷尺、游标卡尺、水准仪等来测量实际距离和图纸距离及尺寸的差别。当然,也有一些功能性实验,比如给水管道试压就必须借助专用的试压设备来进行。 工程竣工验收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表格: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记录;2、建筑装饰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3、筑装饰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5、建筑装饰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6、设备、材料、器具进场验收记录;7、建筑装饰工程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厂检验报告汇总表;8、彩钢板隔断安装隐蔽验收记录;9、彩钢板吊顶安装验收记录;10、彩钢板门、窗安装验收记录; 11、圆弧角安装验收记录;12、彩钢板吊顶安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3、门、窗安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4、圆弧角安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以上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 施工现场质量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临时 7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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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现场质量检查方法有哪些?
    • 哟年 回答:现场进行质量检查的方法:目测法、实测法、试验法 1)目测法:看、摸、敲、照 ①看就是对质量标准进行外观目测。 ②摸就是手感检查主要用于装饰工程的某些项目工程。 ③敲运用工具进行感检查,地面、墙面、地面是否空鼓,玻璃压条不实的颤动等。 ④照:对于光线较暗的地方用反光或灯光照射检查。 2)实测法就是通过实测数据与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所规定的偏差对照来判断质量是否合格,检查手段有:靠、吊、量、套。 靠:用直尺、塞尺检查墙面、地面、屋面的平整度。 吊:检查垂直度。 量:用测量工具和我仪表或红外线来检查断面尺寸,轴线,标高,角度等的偏差。 套:是方尺套方,辅以塞尺检查。 3)试验法:如桩或地基的静载试验,钢筋对焊接头的拉力试验。
    • 施工现场质量 施工现场临时 工程施工现场 7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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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现场质量检查有哪些方法??
    • 六点过十分 回答:施工现场质量检查的方法有哪些? (1)目测法,其手段有:看、摸、敲、照。 (2)实测法,其手段有:靠、吊、量、套。 (3)试验法。 看,就是根据质量标准进行外观目测,如墙面粉刷质量应是:表面无压痕、空鼓,大面及口角是否平直,地面是否平整,施工顺序是否合理,工人操作是否正确等,均是通过目测、评价。 摸,就是手感检查,主要用于装饰工程的某些检查项目,如水刷石、干粘石粘接牢固程度,地面有无起砂等,均通过摸加以鉴别。 敲,是应用工具进行音感检查,通过声音的虚实确定有无空鼓,根据声音的清脆和沉闷,判断属于面层空鼓或底层空鼓。此外,用手敲如发出颤动声响,一般是底灰不满。 照,对于难以看到或光线较暗的部位,则可采用镜子反射或灯光照射的方法进行检查。如门框顶和底面的油漆质量等,均可用照来评估。 靠,是用直尺、塞尺检查墙面、地面、屋面的平整度。 吊,是用托线板以线锤吊线检查垂直度。 量,是用测量工具和计量仪表等检查断面尺寸、轴线、标高、湿度、温度等的偏差。 套,是用方尺套方,辅以塞尺检查。如对阴阳角的方正、踢角线的垂直度、预制构件的方正 等项目的检查,对门窗口及构配件的对角线(窜角)检查,也是套方的特殊手段。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1.工程质量事故概念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安全性方而)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1990年4月4日(90)建建工字第55号]文件指出:直接经济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所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有多种方法,但一般可按以下条件进行分类: (1)按事故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 1)一般质量事故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或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指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在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混凝土拌合物产生离析现象仍浇筑入模等。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作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地质情况估计错误;采用了不适宜的施上方法或施工工艺等。 2)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 指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例如,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质量体系不完善;检验制度不严密;质量控制不严格;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力;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而失准;进料检验不严等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引起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导致出现质量事故。例如,某些施工企业盲目追求利润而不顾工程质量,在投标报价中随意压低标价,中标后则依靠违法的手段或修改方案追加工程款,或偷工减料等等.这些因素往往会导致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予以重视。
    • 施工现场质量 施工现场临时 工程施工现场 7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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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怎么填
    • 最亮的小太阳 回答: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资料编号 表 C1-1 工程名称 施工许可证 (开工证) (开工证)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漆边容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 负责人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例会制度;月评比及奖罚制度;三检及交接检制度;质量与经济挂钩制度。 2 质量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设计交底会制度;技术交底制度;挂牌制度。 3 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 测量工、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等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齐全,符合要求。 4 分包方资质与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对分包方资质审查,满足施工要求,总包对分包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可行。 5 施工图审查情况 施工图经设计交底,施工方已确认。 6 地质勘察资料 勘察设计院提供地质勘察报告齐全。 7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 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施工方案编制、审批齐全。 8 施工技术标准 采用国家、行业标准。 9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有原材料及施工检验制度;抽测项目的检测计划,分项工程质量三检制度。 10 搅拌站及计量设置 商品砼厂家有管理制度和计量设施精确度及控制措施 11 现场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 按材料、设备性能要求制定了管理措施、制度,其存放按施工组织设计平面图布置。 12 检查结论: 通过上述项目的检查,项目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到位,质量责任制措施得力,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齐全,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施工方案逐级审批,现场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制定齐全,现场材料、设备存放按施工组织设计平面图布置,有材料、设备管理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
    • 施工现场质量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临时 7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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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都有哪些?
    • 一点留恋 回答:建筑工地搭建的临时设施,通常可分为大型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两类。 例如:施工人员的临时宿舍、机具棚、材料室、化灰池、储水池,以及施工单位或附属企业在现场的临时办公室等;施工过程中应用的临时给水、排水、供电、供热和管道(不包括设备);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道;现场施工和警卫安全用的小型临时设施;保管器材用的小型临时设施,如简易料棚、工具储藏室等;行政管理用的小型临时设施,如工地收发室等。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 施工现场临时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质量 6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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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现场出入制度是什么?
    • [昵称被屏蔽] 回答:(一)现场有保安人员进行全天24小时值班,对施工现场及出入工地的人员、车辆、材料、机具进行管理。   (二)所有进出现场人员和工地保安应在项目经理和公司保卫科领导下工作,并由公司保卫科联系当地派出所,建立治安联防小组,发生情况可立即通报。   (三)出场车辆、机具、物资均需有工地项目经理的放行条,方可离开。人员离开现场时随身携带物品需保安员检查无疑方可放行。   (四)探亲、访友人员,由门卫人员负责找人,在门卫外商谈。现场工人宿舍不得容留"三无人员"及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宅,来探亲的工作家属应自行另找房屋居住,不得住在工地。不得在宿舍内进行黄、赌、毒等违法活动,严禁酗酒及打架斗殴。   (五)场内所有人员要登记造册,名册中要有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工地成立业余防暴队,制止群体打架,团体抢劫、偷盗,制止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工地治安例行检查。业余防暴队可与业余消防队同一成员,这些人必须法纪观念强,大公无私,身体健壮具有些专业知识。
    •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 施工现场临时 7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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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现场惩罚制度是什么?
    • 小小小帅 回答:1 施工现场管理处罚制度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强化施工中的组织纪律,制定本办法。 1、施工现场必须按公司规定在指定的方位张贴公司的铭牌、标识和有关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对此妥善保管,工队在进入场地施工前必须将进门户用包装物内外包好,后张贴《致谦书》。(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公司给予200元并要求限期整改) 2、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必须穿着公司统一配发的服装进行作业,着装要整洁,及时清洗。禁止在公司项目施工中乱穿其他公司的服装。(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公司给予200元并要求限期整改) 3、现场材料的堆放必须整齐,木方扎捆,暂不使用的材料应开包验收,材料不应堆积在走道、门口、施工通道等妨碍施工的路线上,易燃易爆的油漆等材料,用具必须隔离堆放,并应做好消防措施。(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公司给予100元并要求限期整改)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动用明火,材料应与易燃品分离由专人管理,使用完成检查人员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公司给予200元并要求限期整改) 5、工程垃圾要及时清理,每天完工后场地必须清扫干净,垃圾必须装袋,而且要把每日的垃圾清运到指定地方。(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公司给予100元并要求限期整改) 2 6、现场在施工过程中,严禁带小孩或者其他不相关的人员在工地游窜,不得在施工现场嬉戏打闹、酗酒、赌博、打架骂人等一切不良行为发生。(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公司给予100元并要求限期整改) 7、施工人员在现场施工时,不得穿拖鞋、光膀子、女同志不得留长发、穿裙子、严禁楼内居室装修时向外乱丢东西或沿窗口上运材料、越窗、阳台间攀爬过户的行为发生。(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公司给予100元并要求限期整改) 8、施工用水、用电应加强管理,白天应把房间的灯关掉,用水完成应及时关掉水龙头,不得有长流水、长明灯的现象发生。(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公司给予200元并要求限期整改) 9、严禁与客户发生争执、威胁利用、收取礼物等现象发生。对客户的合理建议,增减项目必须及时与公司联系,确定后办理好变更手续,不得私自追加变更任务量向业主收取费用,严禁私自转卖,调换该项目中的任何材料。(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公司给予500元并要求限期整改) 10、严禁在已经漆面完工的家具上放置工具,材料及杂物。(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公司给予100元并要求限期整改) 11、严禁施工人员将自己的衣物、鞋袜、食品、工具、材料等杂物放置施工家具中。(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公司给予100元并要求限期整改) 12、严禁施工人员不安全用电,所有现场施工机械必须是经有的插座,所有的现场的施工现场改制线路接头必须包安全布,禁止所有现场的施工工具带病使用、要求所有改制线路必须按现场实际情况做金属或PVC护线管,原则上不允许使用黄腊管。(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公司给予200元并要求限期整改) 13、严禁施工现场开火做饭(有特殊情况的报请巡检部同意方可使用并由该巡 3 检员检查吹用具的安全)。(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公司给予100元并要求限期整改) 14、严禁使用施工现场原有卫生间设施(经巡检部同意并由该项目经理买置并安装临时使用卫生间设施后方可使用)(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公司给予100元并要求限期整改) 15、严禁在进行油漆施工的现场住宿睡觉(要求保持现场空气流畅,场地干燥,保持一定的温度,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合格防护用具,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公司给予100元并要求限期整改) 16、严禁对责任问题进行推、托、拉,要求及时解决及时上报。 (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公司给予100元并要求限期整改) 17、禁止施工人员以各种理由顶撞施工管理人员,有不同意可以反映上级领导。(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公司给予100元并要求限期整改) 18、禁止不按图纸施工。(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公司给予500元并要求限期整改) 19、对施工现场无故无人的情况,给予罚款100元并记入巡检记录(特殊原因项目经理可向巡检请假)
    •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 施工现场临时 7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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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有施工现场临时用水方案?
    • 灯泡怪兽 回答: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包括; 1、施工生产用水; 2、施工机械用水; 3、施工现场生活用水; 4、生活用水; 5、消防用水;      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及人类进行安全生产、文明工作、建设的场所,包括陆地,海上以及空中的一切能够进行施工工作的地域。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的现场管理,应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并组织实施。
    • 施工现场临时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质量 7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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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现场应急措施有哪些?
    • 99小小毛 回答:一、应急准备 1、本公司成立以公司经理 为组长,分管安全副经理 、安全科科长 、项目经理 参加的公司意外伤害应急领导小组。施工项目根据承建项目情况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施工员、 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班组负责人参加的现场意外伤害应急领导小组。 2、根据公司承包经营范围,我公司主要以房屋建筑施工为主,根据以往施工安全意外伤害发生频率,主要 意外伤害有: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事物中毒、窒息。 3、为确保人员安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坚持以认为本的宗旨,当发生意外伤害时,建立畅通的应急联络 渠道,公司坚持24小时有人值班,办公室设在安全科,联系电话: 联系人: 4、为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使事故人员得到及时求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法》规定,公司承建项目在《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备案》时,必须参加施工现场职工意外伤害保 险。 5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必须根据公司IS09001质量体系文件及《施工项目管理规范》要求,编制特殊及关 键过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项目开工前抓好“三级安全教育”,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由技术负责人对施 工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由专职安全,对施工现场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做好“三宝”的使用,并向作业人 员进行危险源分析,及施工注意事项交待。 7、项目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配备医用担架、急救药品、卫生绷带等,并就近联系卫生医疗点,职工发生 中毒、意外伤害时及时拔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抢救。 二、现场人员伤害抢救实施办法 1、事故后,由班组长或施工员、项目经理的指挥下,根据伤情开展抢救工作,同时拔打医疗急救电话 (120)请求援,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情况下,对伤者实施有效的急救治疗。 2、现场人员根据受伤原因立即开展应急抢救。 3、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在发生事故后1小时内,向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汇报事故情况,公司领导小组在 接到电话100KM范围内2小时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急救工作。 4、公司各部门,施工项目部所在的施工人员必须为抢救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或支持。 5、现场施工用车即为紧急情况下的抢救用车,必要时租用社会车辆,费用从项目部安全措施费用中列支。 (1)、高空坠落 1)、高空坠落、撞击、挤压可能在胸部内脏破裂出血,伤者表面无出血,但表面出现面色苍白、腹痛、意 识不清、四肢发冷等征兆。应首先观察或询问是否出现上述特征,确认或怀疑存在上述特征时,严禁移动 伤者,应平躺并立即拔打120急救电话。 2)、如有骨折,应就地取材,使用夹板或竹棍固定,避免骨折部位移位,开放性骨折并伴有大出血者,应 先止血在固定,用担架或自制简易担架运送伤者至医院治疗。 (2)、物体打击 1)、首先伤口看法的打击物体,同时查看被打击部位伤害情况。 2)、根据伤情确定救护方案,需要包扎的进行现场简易包扎,若有骨折,应就地取材,使用夹板或竹棍固 定,避免骨折部位移位。开放性骨折并伴有大出血者,应先止血在固定,用担架或自制简易担架运送伤者 至医院治疗。 (3)、触电 1)、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使带电体与伤员分开。 2)、观察神智是否清醒,应使其在安全区就地平躺,暂时不要使其站立或走动;伤员若不清醒,应立 即使在安全区域就地平躺,以确保呼吸道畅通。 3)、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4)、机械伤害 1)、立即关闭施工机械。 2)、如造成短肢或骨折,应立即进行现场固定包扎,找回被切断肢体,以便送医院后救治工作。 3)、需要抢救的伤员,应立即就地坚持心肺复苏抢救,并联系就近医院医治。
    • 施工现场质量 施工现场临时 工程施工现场 7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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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现场管理措施有哪些?
    • 梦见了什么 回答:  1)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责任考核;   2)配置满足要求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资金、从业人员和劳动防护用品;   3)选用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设施与设备;   4)有效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5)组织施工现场场容场貌、作业环境和生活设施安全文明达标;   6)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抢险;   7)对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保存应有的资料和记录。
    •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质量 施工现场临时 7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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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潢施工现场要看什么?
    • 倒叙_7629 回答:因为每个施工阶段需要着重看的地方不同,所以装饰公司工长就对不同的施工阶段进行了列举,当业主参观工地的时候就可以根据施工现场进行到的阶段进行针对性的观看,就可以更好的判断这个装修公司的施工怎么样。 1、看初进场的装修工地 这个阶段主要看拆除的墙面切割的直不直,若是墙面呈现坑坑洼洼的效果,那么肯定是技术不过关的。拆除阶段的垃圾会非常多,是否及时清理垃圾也反映了装修公司的管理水平及施工工人的素质。然后还要看他们有没有在承重墙上做改动,若是有那么这样的装修公司不可取。 2、看水电改造阶段的装修工地 水电改造是很重要的隐蔽工程,看水电主要看厨房卫生间的水管电线有没有走在顶上,客厅和房间的线管有没有靠墙边走。插座的位置是否符合生活需求,墙面和地面开槽的地方槽开的直不直,抹的槽水泥有没有突出墙面。 3、看贴砖完工的装修工地 主要是看瓷砖的铺贴效果,瓷砖铺贴的是否平整,在墙角附近的瓷砖切割的是否到位。卫生间的水是否能流向地漏,暗盒地方开的孔是不是方方正正的,缝隙有没有黑边,瓷砖有没有错位。
    • 施工现场质量 施工现场临时 工程施工现场 4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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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问施工现场安全如何管理
    • ag123456 回答: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工程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水、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 堆放、清除废弃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 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种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产生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合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 土方开挖工程; (三) 模板工程; (四) 起重吊装工程; (五) 脚手架工程; (六) 拆除、爆破工程; (七)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 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级、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入口处、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当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 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质量 施工现场临时 7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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